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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考古发现能否当商标?

像“三星堆”这样的重大考古发现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使用?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,该院审理一起涉及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的行政纠纷案,认定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,做出了维持原裁定的二审判决。

据了解,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于2020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于第33类“白酒”等商品中,后商标转让至某古公司。而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则在2010年4月16日和2010年4月19日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“三星堆及图”商标,该商标于2021年9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。

随后,三星堆博物馆于2022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,主要理由包括该商标与博物馆注册的“三星堆及图”商标构成近似,损害其在先字号权,多次受让“三星堆”商标并与申请人洽谈合作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,带有欺骗性,损害公共利益,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。

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。不服裁定的某古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,三星堆博物馆也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。

某古公司认为,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。其主要理由包括三星堆博物馆是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,并非合格的市场经营主体,不应成为“三星堆”商标的所有者,更无资格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对某古公司提出无效宣告;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;不应将所有非文物主管单位的主体都看作是潜在的商标侵权者。
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,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,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得注册和使用。法院认为,三星堆遗址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,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,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的使用可能会让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、特点等产生误认,故“三星堆古酒”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。

最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合法有效,某古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驳回了其上诉请求,维持了原裁定。

商标作为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,是企业商誉的集中体现,越来越成为企业高度重视的无形资产之一。商标法也规定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。但与文物古迹相关的商标又具有其特殊性,文物古迹不需要经过使用,即享有较高的知名度,同时文物古迹本身即具有文化传承和历史教育的功能,文物古迹如果成为肆意牟利的工具,将对其历史价值和艺术魅力产生不良影响。因此,与重大考古发现名称、标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,未经主办方或主管单位授权,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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